建湖县中医院
处理医疗纠纷/事故暂行规定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
一、医疗纠纷/事故的院内报告制度。对医疗活动中发现或发生医疗纠纷,可能引起医疗损害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纠纷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的科主任报告,科主任第一时间向医教、护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院领导报告。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为所在科室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当事科室第一时间向职能部门填报《不良医疗事件报告单》,详细说明诊疗经过存在的缺陷及补救措施,知情不报每次扣当事人500—1000元。
二、医疗纠纷/事故的接待处理制度。对于一般性纠纷,坚持当场化解的原则,尽量避免纠纷上交和升级。当事科室一旦处理失败,必须尽快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发生医疗过失或医疗过错时,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所在科室的科主任要及时组织进行全科或相关部门讨论,讨论内容包括诊疗过程、救治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属医疗过错及伤害后果,讨论结果要随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报告,职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初级处理意见向院领导报告,并向患者及家属通报、解释。科主任还应积极配合医疗纠纷的接待、鉴定、诉讼、处理等事宜,当事实及处理意见与患方反映情况有较大的出入时,当事医务人员应全程参与解答患方所提问题,并承担举证责任。与此同时科主任应负责积极做好医疗纠纷中患者的后续救治工作。当事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及当事人与相关职能科室一起继续接待患方投诉并参与全程处理,故意回避处理或不积极做好接待,解释处理工作的,每人每次扣1000元,凡患者入院后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医患沟通扣当事人1000元,造成后果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医疗损害的认定制度。医教、护理部是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能部门。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程度可由医患双方商定;亦可由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或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合法资质的司法鉴定所鉴定。对科室和当事人已认定为医务人员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教部组织院内、外专家进一步确认。鉴定或确认为医疗过错的处理可由医患双方协商进行,也可进入调解程序或司法诉讼程序。医疗纠纷处理结束后医教部应适时院内通报,以利进一步改进工作,与此同时科主任组织全科人员深入讨论并做好当事人的处理和教育工作。
四、发生医疗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尽可能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教部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六、患者及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印其已归档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历资料、护理记录等客观病历资料,对未归档的病历资料可由双方当面封存复印件,由医教部保管。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2、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3、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4、因部门、科室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1、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九、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难以避免的医疗纠纷: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⑵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采取了周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十、受医院委派外出医疗的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的有关规定,防范医疗风险。其外出医疗服务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过错由邀请单位负责处理。由此对医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医院将追究其责任。
十一、对当事科室负责人的处罚既要达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又能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有利于医学技术的开拓创新,调动员工探索进取的积极性。确因复杂因素或多环节因素以及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本人申请,提交医院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认定结果为难以避免的因素导致医院经济损失的,可免予处罚。
十二、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费用包括:⑴人民法院裁定医院应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⑵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调解,医院作出的经济补偿或赔偿费用。⑶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由医院承担(或减免)的医疗费用。涉及以上医院经济损失部分,全部扣减科室或诊疗单元的业务收入,科室收入当月不够扣减的顺延至下月扣减,直至扣足为止。
十三、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后三个月内,由医教部提请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医疗纠纷当事人陈述、答辩后进行票选,已经由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或者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票选半数以上通过定性为医疗事故者,要进一步进行责任人认定,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不良结果之间有无直接的关系,是否对不良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医教部在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认定医疗纠纷性质及责任人后,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及责任人,相关科室及责任人如有异议,可于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议,医教部于接到复议申请后提请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两周内再次进行陈述、答辩,复议结果即为最终结果。
对发生医疗过错和重大医疗纠纷并负有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以及暂停手术、处方权、高职低聘、延迟晋升、转岗、待岗等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
责任承担方法具体按下述规定执行:
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责任人员应承担部分医院赔偿费用,承担比例采用分段累计法,计算方法如下:
A段:≤2万元,个人承担20%
B段:>2万且≤5万元,个人承担15%
C段:>5万元且≤10万元,个人承担10%
D段:>10万元,个人承担5%
个人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上限为20000元/件/年,无明确责任人的按照事发当月科室诊疗组在册人员名单分摊到人,能够认定责任人的,根据其责任程度分摊承担金额。同一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以结案时间为准),同时涉及医院经济损失的,并且是主要责任人的,暂停责任人原岗位一切工作,由医院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发生医疗纠纷赔偿时,除按上述方法承担责任外,同时按如下方法进行考核:
赔偿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扣除主要责任人事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2万元-5万元以内(含5万元),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扣除主要责任人事发当月绩效的10%;5-10万元(含10万元),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扣除主要责任人事发当月绩效的15%;10万元以上,取消主要责任人当年评优资格,同时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档一年,扣除主要责任人事发当月绩效的20%。
责任人超过一人时,按照责任大小分摊承担金额,但第一责任人承担比例不低于所承担总额的一半,另两个或多个责任人均按如上考核方法考核。
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在进行医疗事故、纠纷直接责任人认定同时,若认定科主任或护士长存在责任,赔偿额在2万元以内(含2万元),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事发当月绩效工资的5%;2万元-5万元以内(含5万元),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事发当月绩效的10%;5-10万元(含10万元),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事发当月绩效的15%;10万元以上,扣除科主任或护士长事发当月绩效的20%。
第一、二项中所涉及扣款,另按20元/分扣考核分。
考虑到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对具体实施上述经济处罚时实际应承担的计算前总费用作如下规定:(1)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医院赔偿费用全部计入经济处罚计算前总费用。(2)由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调解、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公安机关调解或医患双方协商的医院赔偿费用,应根据上级专家鉴定或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医疗纠纷性质、等级进行再计算,部分或全部计入经济处罚计算前总费用。
十四、有下列情形,应视为情节严重、严重不负责,应给予直接责任人较重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由此造成一级医疗事故的,个人承担医院赔偿费用的上限为50000元/件/年。
1、违反医院首诊、会诊、转诊制度,对危重、疑难病人未及时汇报、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治。
2、对危重病人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床边交接班。
3、医技检查报告单出现较大差错,造成漏诊、误诊、误治。
4、未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发错药、发过期药、挂错水、打错针。
5、各类手术无审批、无术前谈话记录,手术同意书非术者或者一助签名。
6、诊治危重、疑难病人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未做相关知情同意记录。
7、未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或未履行重大手术报告审批手续。
8、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医患沟通,医患沟通无患方、医生签字,或只有签字而无具体沟通内容记录。
9、无执业医师资格医务人员签署医患沟通记录。
10、未对危重、疑难病人进行会诊及科内讨论。
11、饮酒后上班。
12、不遵守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
13、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1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内容。
15、作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让患者或患者家属签署同意检查、同意治疗医学文书。
16、临床实验室未按制度报告“危急值”。
17、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18、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不准确、不及时。
19、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20、延误危急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时间。
21、未按临床用血审批制度执行输血。
22、危重患者检查、住院或转院时,医师不陪同护送。
23、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或签名潦草不能辨认。
24、主治医师及以上人员查房时,没有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或未及时审签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25、电话下医嘱,或非急救情况时下口头医嘱。
26、治疗措施不正确或不及时而贻误抢救治疗。
27、植入体内人工材料的条形码未粘贴到病历中。
28、手术病人的病历无手术记录。
29、手术同意书非患者本人签名而无授权委托书。
30、应讨论的手术病例,病历中没有以科室为单位的术前讨论记录。
十五、出现医疗纠纷或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后,当事人不积极参加处理、不积极寻找补救措施者从重处理。经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对在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或未经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中存在过错的医务人员,除对照医院相关规定处理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吸取教训,并根据情节轻重、纠纷性质、本人态度、事态影响大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十六、设立医疗风险基金。宗旨是体现不同岗位的风险程度,营造宽松、和谐的医疗环境。基金的组成:从个人绩效中提取一部分,医院按1:1补贴,设立个人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医疗安全工作做得好的职工,并可用于抵充医疗纠纷赔偿处罚金。基金的提取根据岗位的风险程度不同确定,并根据发生医疗纠纷的频次进行增减,医院补贴部分不变。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施行,如医院考核方案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重复,按本预案执行。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新规定相冲突,依据上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