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中医院
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项请假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各项假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
1、职工按工作年限规定休假天数(国家规定):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国家规定):
⑴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有关规定不扣工资的;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基本原则:
⑴医院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⑵江苏省卫生厅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取消长假休息方式,连续放假时间不得超过3天,这表明医院行业的特殊性,任何假期安排不能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程序,不能影响对病者的服务,其本质是医院公益职能的回归。
⑶年休假必须在年度内安排,可以集中连续休息,也可以分段、分次轮休,但不得跨年度安排。人力资源部每年将各位职工年休假规定享受天数下发至相关科室,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工作的具体情况,并结合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制定本科室职工轮休计划,安排职工年休假。
⑷普通职工休假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医院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⑸科室负责人休假由相应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
⑹对确因工作需要、岗位编制设置等原因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科室及时将情况上报至人力资源部确定,医院按国家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5、注意事项:
⑴我院正常工作时间上午7:30-11:20,下午2:00-5:30(因季节作适当调整),合计每天7小时20分,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30分,根据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符合劳动法规定。
⑵年休假安排必须避开医疗高峰期、传统长假休息期。
⑶各科室负责人必须在本年度内根据工作情况,每月主动安排职工轮流休假,每月随排班表上报下月安排职工年休假计划,根据医院上述特点,大多情况是分人、分次、分段轮休,科室负责人也可酌情安排职工集中连续休假,但不得影响工作,原则上也不得因为职工休年休假而向医院申请增补人员。单人岗位可根据工作及个人情况安排下午休息。
⑷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事假、病假累计达到上述天数的,第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⑸职工休假要服从组织安排,对未经批准自行休假和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⑹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准确及时上报每位职工休假执行情况。
二、病假
1、病假实行专人管理,需经本院专科医师诊治、医教部确认后,严格掌握,根据病情出具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假天数,由患者申请,当天逐级办理病假手续。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凭疾病诊断书或入院通知单在二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经批准外出人员在外患病,回院后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就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3、凡需转往市或外地市以上医院诊治者,由专科医生提出意见,并经院内会诊确需转诊者,报医教部、医保办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病假待遇: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⑴一年内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档案工资或固定工资全额发放。
⑵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龄工资)按90%计发,其余部分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的,工资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龄工资)全额发放,其余部分按80%计发。
⑶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龄工资)按70%计发,其余部分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龄工资)按80%计发,其余部分按60%计发。
⑷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并享受病假工资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5、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医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事假
1、确需请事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在一日前具报告说明理由,经逐级审批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事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四、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系指父母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公婆),准予丧假三天,路程远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五、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年龄,经组织批准同意结婚者,给予婚假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给婚假十三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2、婚假待遇:婚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六、探亲假
1、凡进院工作满一年、签定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与父母(未婚)或配偶(已婚)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探亲假不得提前。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5、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一年中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6、同享受探亲的职工,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探亲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7、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七、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八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在内)
2、流产假:对无生育计划的女职工,一律不安排假期,但可以年休假冲抵,如带环怀孕者,经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随同检查确认为带环怀孕者可享受人流假二十天(只能享受一次),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对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如需要终止妊娠,经会诊后确认需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可行人流术,假期作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期二十天;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四人月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行引产术,如胎儿确有缺陷,需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院、局及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作引产术。凡擅自引产及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早产、流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产假待遇:按实际请假天数,不享受绩效工资。
八、节育假
1、凡本院一胎育龄妇女,上环者给工假二天,取环者给工假一天,换环者给工假二天,假期均于当天起执行。
2、凡落实绝育措施者,女扎假期三十天,男扎假期二十天。
九、以上未涉及到的假期类型,按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执行。
十、有关事项
1、假期批准权限:三日内(含三日),由科部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连批连休,三日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科、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凡婚假、产假、人流假、节育假,一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单》(在人力资源部领取),由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到人力资源部登记办理手续,三日以上者再经分管院长审批,科、部负责人再经院长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换取准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如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准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卫技人员请假必须经医教部、护理部签署意见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由院部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4、各种假期结束后,由科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上班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凡新调进本院职工或请过婚假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过批准,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可以用探亲假抵冲病、事假的天数。
7、探亲假谁享受谁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8、患病职工不得以带口信、打电话的方式请病假(急危重患者除外)。
9、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10、如发现有人请假,科室不上报人力资源部的,对科室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11、本规定如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不符者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本规定由院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