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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使用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录入者:zyywbj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8日 点击数:

建湖县中医院

关于水电使用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医院水电使用安全管理,培养员工节约用水、用电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职责划分

1、院部

负责制订水电使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督导暂行规定的有效落实。

2、后勤保障部

①在院部的领导下,负责指导、检查暂行规定的执行,对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②配电间工作人员对全院水电使用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各科室

按本暂行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安全用电、用水,节约用电、用水。

二、安全用电、用水措施和违规行为处罚

1、科室未经同意私拉乱接电源、自来水,一经发现,责令拆除,并对当事人或科室扣20-100分。

2、未经配电间工作人员许可,大功率电器(1000瓦以上)不得随意接通电源,以防造成电路损失,违者一次扣100分,造成后果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

3、养成节水、节电的良好习惯,当班护士要经常巡视,严禁长流水、长明灯。科室违规扣当事人一次5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5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5分。

4、夏季气温30℃以下,冬季气温5℃以上,不得使用空调、电风扇、电暖器,违规扣当事人一次5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5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5分;使用空调时,温度应控制在夏季26℃以上,冬季18℃以内,违规扣当事人一次5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5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5分;使用空调的科室,要关闭门窗,做到人走关机或关闭风口,坚决杜绝下班后空调运行现象(按要求必须开的除外),违规扣当事人一次10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5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5分。

5、杜绝公水、公电私用现象,禁止员工及熟人在院内给电瓶车充电,用电茶壶烧水等行为,发现科室内有电瓶、电茶壶等私人用电设施(手机充电器除外)将予以没收,并扣当事人一次20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10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10分;非值班人员(不包括因抢救病人加班及在医院住宿的员工)不能在医院洗澡,违规扣当事人一次5分;职工不得在医院洗菜、私人衣物等,违规扣当事人一次10分,病区扣护士长一次5分,其它科室扣科主任一次5分。

6、下班时,应关闭电灯、空调、自来水笼头等。一些易造成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在节假日或科室较长时间无人上班时,按相关安全要求要切断电源,确保电器、设备的安全。违者一次扣20-100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7、护士长应对每位新入院病人宣教本院水电使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病员的安全意识,如发现病员有违反暂行办法,护士长未作宣教的,一次扣护士长20分。

8、任何人不得窃电,违规扣当事人一次100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9、配电间工作人员对水、电安全使用实施日常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于巡查工作不实,维保工作不及时,造成水电使用出现问题,一次扣20-100分,造成后果的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对员工及其它人员私自用电、用水行为制止不力的,除扣当事人一次20分外,配电间工作人员一次扣10分。

10、各科室在安全用电、用水问题上,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视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一次扣20-100分,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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