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县中医院
2020年7月31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1999年12月21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发展中医条例》同时废止。此次废旧立新是根据2017年施行的中医药法和国家新要求,解决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我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提供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
立法背景和意义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在国家医药卫生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江苏中医药事业在资源总量、科学研究以及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服务需求等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是,江苏中医药事业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创新和发展,需要通过法规来规范、引领、促进和保障。国家中医药法的颁布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的召开,为新时代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此外,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中,中医药发挥了重要作用,我省制定符合地方实际的中医药条例恰逢其时。条例对照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从地方性法规层面确定了中医药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方针和保障措施。条例遵循中医药自身特点,完善了中医药服务体系、保护和发展中药产业、建立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研制度,发挥了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解决了中医医疗机构规范从业、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和中药药材质量控制中的一些问题。
立法思路和亮点
江苏省中医药立法工作遵循的总体思路: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发展中医药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二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三是统筹考虑和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四是理顺条例同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规的关系,既体现实施性,又体现创制性;既保证法律体系的衔接统一,又能凸显我省的地方特色。
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共八章77条,
有七大亮点:明确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方向。
一是明确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药并用,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二是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作用。三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实现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建设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服务体系。
中医药根植于传统文化,理论体系和诊疗体系有别于西医药,具有鲜明的特色和优势。条例充分考虑中医药的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中医服务体系建设:一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配置中医药服务资源,制定中医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是要求中医医疗机构的办院模式、评价和管理遵循中医药规律,体现中医药特点。三是对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的中医医疗机构在中医药科室设置和中医药服务上提出不同的要求。四是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但同时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非医疗类健康服务的具体范围。五是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研发中药制剂,设置中医经典病房。六是强调中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比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七是借鉴中医药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的作用,规定了中医药参与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强调中药的保护和发展。
我省中药行业存在如缺乏科学的种植养殖标准、中药溯源体系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此,条例一方面加大对中药发展的扶持力度,另一方面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一是在建立标准方面,中药材的繁育应当遵循科学的种植养殖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标准;没有国家相关标准、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由省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二是在质量监测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抽查检验。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告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三是在追溯体系建设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四是在科研创新方面,支持运用现代技术研究开发中医药、鼓励中医药专利申请、支持中医药产业集群发展、提升中药制造标准化现代化国际化。五是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作用,简化生产、调剂使用的批准手续,同时强化监管。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我省拥有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2.41万人,占全省医师总数的11.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培养模式不利于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中医院校培养途径单一,不够重视师承教育,没有建立合乎中医药自身规律的科研评价体系等短板。为此,条例进一步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体系:一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相应的,规模适宜、专业及层次结构合理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二是完善中医药的院校教育、中医药毕业后教育、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等教育模式,多种制度协同培养中医药人才。三是完善名中医评选制度,开展常态化的名中医评选。四是健全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建设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
加强中医药传承和文化传播。
江苏的中医药历史源远流长,拥有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底蕴。条例在积极传承和发扬江苏中医药的优良传统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推进吴门医派、孟河医派、龙砂医派、山阳医派、澄江学派等中医学术流派的挖掘、保护和传承。二是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抢救濒临失传的珍稀和珍贵古籍文献,搜集整理中医药经典名方、民间验方、秘方和传统疗法,做好传统制药、鉴定、炮制技术及老药工经验的挖掘整理利用。三是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四是鼓励和支持开展中医药国际交流和服务贸易。
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
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同经济发展水平相比还有差距,中医服务项目尚未完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中医药价格政策方面也存在影响中医药发展的不合理之处。为此,条例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保障力度: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中医非基本医疗保健事业的市场化、产业化进程。三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四是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成本和专业技术价值。
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诊所的监管。
针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存在的不规范、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中医诊所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行为,条例坚持支持与监管并重,保障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中医诊所的经营不走偏:一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开展中医药服务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三是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监督诊所执业。
(文章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官网 作者:王磊)